4.大学科技园在建期间,除应当上缴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外,市、区两级收取的予以免征,对免征程序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二)财税政策
5.市财政设立洛阳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种子资金100万元,支持园区内技术创新项目和科技型初创企业。
6.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金,每年出资100万元用于扶持园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
7.对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的入园企业或机构,优先推荐申报承担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资金支持。
8.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享受洛阳市相关优惠政策,市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
9.入园机构研制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服务项目,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10.初创企业自入园当年起连续3年,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中地方留成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等额奖励给洛阳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从第4年至第5年,逐年按80%、50%的比例奖励洛阳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奖励资金用于大学科技园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
11.园区内的技术转移中心、研发机构和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入园的初创企业,应按照营业收入据实缴纳营业税,无营业收入的企业可零申报,自入园当年起一般不超过2年。
(三)投融资政策
13.推动园区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按照“只贷不存、服务园区”的原则,在园区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14.协调金融机构从每年新增贷款规模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专项贷款,支持入园机构发展。
15.引导政策性专业担保机构(如:汇融、金财、鑫融基、市中小等),面向洛阳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入园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担保。
16.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在培育上市企业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积极为企业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对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上市。对园区建设业主在境内外的筹资(包括境外上市)提供支持。
(四)工商管理政策
17.鼓励高校师生和科技人员携带知识产权入园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环节全程高效提供服务。以知识产权在园内企业入股的,其知识产权经评估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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