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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铭贪污案
摘要:许春明、

李铭贪污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南市刑二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铭,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研究生文化,原是交通银行南宁分行友爱支行营业部副经理,住南宁市嘉宾路南一里1号逸景园10单元1101号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4年10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0X},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检刑诉字(2005)第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铭犯贪污罪,于200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忠、代检察员刘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铭及其辩护人{许0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需要补充侦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铭2001年起,在交通银行南宁分行友爱支行任对公现金库管员,2004年3月被聘任为友爱支行营业部副经理。从2002年4月至2003年7月31日,李铭利用自己保管辖区往来报单的职务便利,利用网点其他柜台业务员对私章疏于管理及友爱支行营业部对于库房钱箱钥匙管理上的混乱,通过月初假借对私储蓄柜台填写领款报单的假出帐方式,直接从对公现金库房的钱箱内盗取现金,金额从10万至70万不等,月末前再填写对私储蓄柜台上缴现金报单,调平相关帐目以逃避检查。这一期间,被告人李铭共盗取现金人民币470万元。从2003年8月1日始,由于交通银行南宁分行采用4联辖内往来报单进行手工对帐,致使原有的虚假报单做账方式无法达到顺利作案的目的,被告人李铭从2003年8月至2004年9月16日即改用直接从现金尾箱盗取现金,然后相应更改当日现金库存登记簿借方或贷方发生额的方式盗取现金,金额从10万至30万元不等。为逃避银行平时对对公储蓄柜员现金库存的检查,以柜员现金库存调剂的方式将现金短款调至同网点的其它不开展对公业务的储蓄柜员的对公现金账户上。这一期间,被告人李铭共盗取人民币280万元。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2002年4月9日至2004年9月16日,被告人李铭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开报单、篡改现金库存帐的方式从交通银行友爱支行的现金库中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50万元。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刑事案件立案、破案材料、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李铭任职等身份证明材料、相关的银行凭证、文检检验鉴定书、司法会计鉴定书、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明材料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铭身为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7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在庭审中还认为,被告人李铭没有如实交待赃款的真实去向,提供虚假收条,嫁祸于他人,不构成自首。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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