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黔、吴庆明、钟会强、温会香、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公司4}诉{吴1X}等邻接权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00号
原告
{公司4}。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一楼82。
法定代表人张国敏。
委托代理人
{张0X},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吴1X},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富年华百货商场负责人。经营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50区金叶花园一、二楼。
委托代理人
{钟2X},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温3X},女,汉族,1981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1121678X。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请求,且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