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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吴庆明等邻接权纠纷案
摘要:张黔、吴庆明、钟会强、温会香、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公司4}{吴1X}等邻接权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00号


  原告{公司4}。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一楼82。
  法定代表人张国敏。
  委托代理人{张0X},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1X},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富年华百货商场负责人。经营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50区金叶花园一、二楼。
  委托代理人{钟2X},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3X},女,汉族,1981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1121678X。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请求,且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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