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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申达净化装饰灯具有限公司诉吴江市曙光净化灯具厂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200号)
摘要:何志乔、吴江市曙光净化灯具厂、徐海方、褚永泉、沈乐民、申达公司、所地吴江市金家坝镇羊笔港村、

吴江市申达净化装饰灯具有限公司诉{厂1}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200号


  原告吴江市申达净化装饰灯具有限公司(下称{公司5}),住所地吴江市经济开发区吴同路农场桥堍。
  法定代表人张土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0X},吴江市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厂1}(下称曙光厂),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徐2X},厂长。
  委托代理人{褚3X},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沈4X},江苏苏州垂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司5}与被告曙光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5}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5}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为34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540元,由原告{公司5}负担。


审 判 长 朱吉纯
代理审判员 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 毛文菁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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