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何志乔、吴江市曙光净化灯具厂、徐海方、褚永泉、沈乐民、申达公司、所地吴江市金家坝镇羊笔港村、
吴江市申达净化装饰灯具有限公司诉{厂1}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208号
原告吴江市申达净化装饰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5}),住所地吴江市经济开发区吴同路农场桥堍。
法定代表人张土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何0X},吴江市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厂1}(以下简称曙光厂),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徐2X},厂长。
委托代理人
{褚3X},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
{沈4X},江苏苏州垂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公司5}与被告曙光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
{公司5}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十三条、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公司5}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为34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540元,由原告
{公司5}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 吴 宏
代理审判员 周 军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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