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成银、东营金星汽配有限责任公司、聂明德、聂士善、东营信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签收后、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公司4}诉{公司1}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三初字第22号
原告:
{公司4}。住所地:东营市大王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李0X},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1}。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聂2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聂3X},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公司4}因与被告
{公司1}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于200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
{公司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000元,具体支付时间为:2005年12月8日支付5万元,2005年12月30日支付5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