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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信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东营金星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案
摘要:李成银、东营金星汽配有限责任公司、聂明德、聂士善、东营信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签收后、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公司4}{公司1}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三初字第22号


  原告:{公司4}。住所地:东营市大王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0X},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1}。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聂2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3X},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司4}因与被告{公司1}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于200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公司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000元,具体支付时间为:2005年12月8日支付5万元,2005年12月30日支付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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