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胡聃、东营市金海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德海、钟友勇、山东省垦利县酒厂、所地:垦利县开发区西首、
{厂4}诉{公司1}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三初字第20号
原告:
{厂4}。住所地:垦利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荆建华,厂长。
委托代理人:
{胡0X},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1}。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陈2X},经理。
委托代理人:
{钟3X},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厂4}因被告
{公司1}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
{厂4}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
{厂4}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