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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垦利县酒厂诉东营市金海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摘要:胡聃、东营市金海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德海、钟友勇、山东省垦利县酒厂、所地:垦利县开发区西首、

{厂4}{公司1}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三初字第20号


  原告:{厂4}。住所地:垦利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荆建华,厂长。
  委托代理人:{胡0X},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1}。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陈2X},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3X},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厂4}因被告{公司1}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厂4}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厂4}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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