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春霞、王成俊、牛建国、成都市望江路29号新桃林村8幢5号、
四川大学与{王1X}职务技术成果奖励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川民终字第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大学。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
法定代表人谢和平,校长。
委托代理人
{张0X},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1X},男,汉族,1926年7月25日出生,系四川大学生命科学院退休副教授,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牛2X},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大学因与被上诉人
{王1X}职务技术成果奖励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1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20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四川大学特别授权代理人
{张0X},被上诉人
{王1X}特别授权代理人
{牛2X}到庭参加诉讼。2005年9月9日,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庭外进行协商,协商时间为2005年9月9日至2005年11月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6年5月15日,四川联合大学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联大科技处)出具的《优质小麦(高蛋白和高面筋)现场考察评审会纪要》载明:四川联合大学生物工程系植物遗传育种工程研究室小麦科研组培育的优质小麦“87-284”(白皮硬质)、“85-1427”(红皮硬质)新品种(系)田间考察评审会,于1996年5月14日在双流县正兴镇生产示范基地圆满结束。与会代表对联大
{王1X}教授的辛勤劳动,苦心研究的精神表示敬佩和鼓励,王教授培育了两个优质小麦品种对我省作了很大的贡献。也是我省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
1999年6月26日,四川大学起诉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嘉股份)的《民事诉状》载明:案由为科技成果(优质小麦新品种)所有权侵权纠纷,诉讼请求为判令禾嘉股份立即停止生产、推广、销售属于四川大学所有的优质小麦新品种“87-284”,“ 85-1427”;禾嘉股份公开向四川大学赔礼道歉,并赔偿四川大学经济损失1,000万元,承担四川大学为调查禾嘉股份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全部费用,禾嘉股份承担案件诉讼费。1999年8月17日,四川大学(甲方)与禾嘉股份(乙方)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在乙方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未经甲方同意使用甲方名称和甲方优质小麦品种,对此,乙方向甲方表示歉意。鉴于乙方过去对甲方的支持,双方一致同意通过调解,完善有关法律手续,为今后双方的友好合作打下良好基础,现达成如下协议: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600万元;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无论过去及将来)对该优质小麦品种的投资、开发、利用、宣传、推广、经营、收益、风险及有关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将该优质小麦品种转让第三者,甲方也不再就该优质小麦品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三、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甲方到法院办理撤诉手续;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后生效(甲方由甲方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刘丽华、陈庆律师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附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乙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1999年8月20日,禾嘉股份向四川大学支付了600万元。1999年8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川经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四川大学撤诉。
{王1X}于1999年8月至2000年多次到四川大学处,要求按国家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其应得的奖励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