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邓赞朋、佛山市富菱电梯实业有限公司、梁文孝、黄绍仁、徐隆忠、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江一居委、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工业园、
蓝司与{公司1}修理合同纠纷再审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二再字第4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蓝司,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金华村3组5号,系佛山市南海区平洲顺达力行车维修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
{邓0X},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
{地址:0}。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公司1},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梁2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黄3X},广东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徐4X},广东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蓝司与
{公司1}(以下称富菱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8日作出的(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蓝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5年10月25日作出(200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289号民事裁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200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蓝司的委托代理人
{邓0X},富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徐4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再审查明:2004年4月至同年5月,蓝司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平洲顺达力行车维修部多次为富菱公司维修车辆,蓝司主张该两个月的维修费合共17394元。蓝司分别于2004年5月7日和同年6月2日出具两张收据(金额合共为17394元)给富菱公司。现蓝司认为富菱公司未支付2004年4月和同年5月的维修费共17394元,于2004年11月1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富菱公司支付修车费17394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蓝司为富菱公司维修汽车,富菱公司应支付维修费给蓝司,双方的修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蓝司分别于2004年5月7日和同年6月2日出具两张合计为17394元的收据给富菱公司,该两张收据的金额与蓝司起诉主张的维修费金额相吻合,支付的时间也与蓝司诉称的次月15日前支付上个月的维修费相符合。依交易习惯,富菱公司持有蓝司出具的付款收据,可以证明已支付维修费给蓝司,而蓝司又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推翻该两张收据的关联性,故对富菱公司已经支付蓝司起诉主张的维修费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对蓝司请求富菱公司支付维修费17394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蓝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6元(蓝司已预交),由蓝司负担。蓝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