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卫江、卢劲松、李中利、李行君、刘大秀、重庆市大足县三驱镇佛会村三组、重庆大足县三驱镇佛会村三组、
杨福云与{李2X}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一再字第4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福云,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华封乡橹门村4组。
委托代理人:
{李0X},佛山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
{卢1X},佛山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李2X},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
{地址:0}。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李3X},男,汉族,1940年4月13日出生,住
{地址:1}。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刘4X},女,汉族,1945年5月12日出生,住
{地址:0}。
上列三被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琦、胡英姿,均系佛山市三水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福云与
{李2X}、
{李3X}、
{刘4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3日作出的(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福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5年9月28日作出(200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2005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福云的委托代理人
{李0X}、
{卢1X},
{李2X}、
{李3X}、
{刘4X}的委托代理人陈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再审查明:2003年5月8日21时许,
{李2X}陪朋友一起到三水区芦苞镇多正化工建筑工地向工头王中华拿钱交医疗费,与工头的姐姐(杨福云之妻)发生争吵,杨福云闻讯赶到,并与
{李2X}相互殴打。杨福云从工棚内的厨房取来一把菜刀,从后朝
{李2X}砍去,
{李2X}从墙上倒影发觉后,遂用手挡,致右手腕被砍伤。
{李2X}于2003年5月20日至同年6月2日在南海区松岗医院住院治疗共13天,支出住院医疗费2834.23元。2003年10月19日至2003年10月25日在芦苞镇医院门诊换药、治疗,支付医疗费241.3元。合计支出医疗费3075.53元。2003年9月30日经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