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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骏美特种陶瓷厂与潘啟恬加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魏金富、许黎明、潘啟恬、潘希冲、潘秀峰、骏美陶瓷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花苑B区6号楼A502房、广东省广州市龙洞广东司法学校2000级(初)、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金源街4号701房,是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骏美特种陶瓷厂个人独资企业业主、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骏美特种陶瓷厂与{潘2X}加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骏美特种陶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下柏工业区。
  
  负责人:{魏0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1X},广东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2X},男,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潘3X},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4X},男,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地址:1}
  
  原审被告:{魏0X},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地址:2}
  
  委托代理人:{许1X},广东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骏美特种陶瓷厂(下称{厂5})与被上诉人{潘2X}、原审被告{魏0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二初字第19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潘2X}{厂5}发生加工业务往来,由{潘2X}{厂5}加工杉木板木盘,数量1038个,每个11.50元,款项共11937元。加工完后,{潘2X}多次向{厂5}追收该款项未果。2005年3月15日,{潘2X}{厂5}的业务采购部职员屠孝红对帐核实,{厂5}尚欠{潘2X}杉木板木盘款11937元,并由屠孝红在送货清单上签名予以确认。由于{厂5}至今未付该款项,故{潘2X}于2005年8月3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厂5}{魏0X}立即付清杉木板木盘款11937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在诉讼中,{厂5}{魏0X}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加工合同关系为由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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