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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村民委员会与劳国松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钟满成、劳国松、彭文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管理区壶三村、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村民委员会与{劳1X}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石路大街6号。
  
  负责人{钟0X},主任。
  
  委托代理人庞英、肖起鹏,均系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劳1X},男,194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彭2X},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劳村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劳1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3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从1992年1月起,{劳1X}进入劳村村委会工作。2004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劳村村委会安排{劳1X}从事企业会计工作,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期限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双方解除合同的,按照劳动法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均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合同期内,{劳1X}无过错,无违法的情况下,劳村村委会解除合同的,要按《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精神结合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等等。在工作中,劳村村委会每月支付{劳1X}工资2800元。2005年6月1日,劳村村委会向{劳1X}发出《通知》,根据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意见,通知{劳1X}从2005年6月1日起停止原职工作,6月1日至15日移交财务手续,7月1日起辞退本份工作。6月10日,{劳1X}将出纳工作移交给劳村村委会。7月22日,{劳1X}向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同月25日,该仲裁委以劳村村委会不是适格的被诉主体为由而不予受理。对此,{劳1X}不服,遂引起本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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