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钟满成、劳国松、彭文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管理区壶三村、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村民委员会与{劳1X}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石路大街6号。
负责人
{钟0X},主任。
委托代理人庞英、肖起鹏,均系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劳1X},男,194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彭2X},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劳村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
{劳1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3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从1992年1月起,
{劳1X}进入劳村村委会工作。2004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劳村村委会安排
{劳1X}从事企业会计工作,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期限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双方解除合同的,按照
劳动法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一条和第
三十二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均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合同期内,
{劳1X}无过错,无违法的情况下,劳村村委会解除合同的,要按《
劳动法》第
二十八条的精神结合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等等。在工作中,劳村村委会每月支付
{劳1X}工资2800元。2005年6月1日,劳村村委会向
{劳1X}发出《通知》,根据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意见,通知
{劳1X}从2005年6月1日起停止原职工作,6月1日至15日移交财务手续,7月1日起辞退本份工作。6月10日,
{劳1X}将出纳工作移交给劳村村委会。7月22日,
{劳1X}向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同月25日,该仲裁委以劳村村委会不是适格的被诉主体为由而不予受理。对此,
{劳1X}不服,遂引起本案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