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朱永琪、罗少明、招汉铨、郑世明、麦嘉怡、田华军、贵州省松桃县大坪镇岩牛村高梁冲、
李华权与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权,男,汉族,1947年9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办事处狮岭马二村。系佛山市南海区小塘狮岭林山木材加工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
{朱0X},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罗1X},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同济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
{招2X},局长。
委托代理人:
{郑3X},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
{麦4X},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田5X},男,苗族,1976年2月29日出生,住
{地址:0}。
上诉人李华权因诉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佛禅法行初字第1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第三人
{田5X}是原告李华权开办的佛山市南海区小塘狮岭林山木材加工厂的员工。2004年3月26日12时20分左右,第三人在车间清洗过胶机时被压伤右手上肢,经佛山市中医院治疗后诊断结论为:右上肢严重压榨伤、右上臂、前臂大片皮肤套脱伤、右腕关节不完全性离断伤等。第三人于2004年6月26日向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当天受理并于2004年8月6日作出南劳社伤认(2004)3460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受伤不属于工伤,第三人于2004年9月6日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5年5月9日作出粤劳社复决字[2005]第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南劳社伤认(2004)3460号《工伤认定书》。2005年5月19日,被告重新作出佛劳社伤认(南)(2005)02465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伤为工伤。原告不服,于2005年7月15日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佛山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8月2日作出佛府复决[2005]1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的工伤认定。原告仍不服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