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谢根山、李英、永顺县连洞乡正连洞村椅寨组。因本案,2005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吉首市公安局看守所、
{谢0X}故意毁坏财物案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吉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谢0X},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
{地址:0}。
辩护人
{李1X},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刑诉[200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谢0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顺安、被告人
{谢0X}及其辩护人
{李1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23日,吉首市药材公司经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2004年1月18日,通过竞卖,吉首市药材公司破产清算组(下称破产清算组)为甲方,向祖顺、谢锃楷、谢根国、李志刚为乙方,共同签定了“吉首市药材公司资产处置协议书”,并经湘西自治州公证处于同年2月5日公证。该协议书规定,由乙方整体收购吉首市药材公司所属的土地资产及土地上的全部房产、门面、附着物。乙方所购资产由甲方于2004年3月31日前全部移交给乙方。破产清算组在移交吉首市药材公司位于吉首市团结中路临街面的一栋二层房产时,因该房产一楼有一公共通道,吉首市日杂公司在通道两侧搭有商用柜台,而吉首市日杂公司认为公共通道原产权归吉首市供销社,因而拒不拆除通道两侧柜台。清算组协调无果,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公用通道的清场问题。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5日以(2003)州民破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破产清算组将公共通道管理权移交买受方,买受方必须维持通道原状,保障人车通行;吉首市供销联社、吉首市日杂公司限期三日内拆除公共通道两侧商用柜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吉首市日杂公司没有拆除公共通道的商用柜台。2004年7月20日14时许,王刚带民工向龙云、欧阳兴松及被告人
{谢0X}等人对买受方所购房产进行整修。在整修过程中,王刚等人要求吉首市日杂公司在公共通道搭建的柜台经营业主邓永新等人搬离柜台。邓要求与柜台出租人联系。在邓打电话时,被告人
{谢0X}及向龙云等人受王刚指使,即持铁铲、钢钎、扁担等工具,将邓永新等人的柜台砸坏,致柜台内的电子词典、随身听、收音机等商品不同程度受损。经吉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01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