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陆伟坚、林文、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号丽日华庭小区12座501房、
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0X}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波。
委托代理人吴毅、杨小明,均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陆0X},男,汉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林1X},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居住于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号丽日华庭商住小区12座501房,为该房屋业主。被告受丽日华庭业主委员会委托,对丽日华庭小区实行物业管理,设立丽日华庭管理处(下称管理处)。2005年5月18日,管理处与丽日华庭的业主委员会联合发出通告,通告称该小区在马路、车场与通道旁乱停乱放车辆的现象严重,虽曾多次通知要求各车主维护停车管理秩序,但仍有个别车主违规停放车辆,故再次强调各违规车主自觉遵守小区管理规定等。原告曾经被管理处认为违规停放车辆,被管理处锁过车。同年7月23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原告发现自己停放在小区内的粤E·76882号小汽车又被管理处锁住,就剪开锁,开车欲外出。原告开车至小区的出口二号门岗时,被管理处的保安人员拦住,双方发生言语上的争执冲突。原告称几个保安人员前后堵住他的车,不让他开走,他有事要办,只好把车放在那里,乘出租车离开。而被告则称当时保安人员要求原告交回剪开的锁,原告不拿出锁,却向后倒车,将车打横放在二号门岗出口与入口的位置,然后乘出租车离开。约半个小时后,原告回来将车开走。7月25日,管理处印制了数十份《关于维护小区交通秩序的意见征询》(下称《意见征询》),张贴于小区内35栋楼的每栋楼大堂宣传栏上。《意见征询》的内容为:“本小区12座住户
{陆0X}先生,因漠视业委会及管理处的联合决定,经常乱停乱放车辆。在不接受管理处劝告的同时,还对管理处人员大吵大骂,视小区公共管理秩序而不顾,更有甚者于本月23日上午8:30左右,还有意扰乱小区管理秩序,无理取闹,将其小车车牌号码为粤E76882横向堵塞在小区车辆出入口处,使小区广大住户车辆出入造成不便,严重影响小区交通安全秩序,很多业主都对该野蛮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和非常愤慨,同时要求管理处应对此类行为采取坚决态度进行整治。为此管理处针对12座住户
{陆0X}先生的行为特向小区广大业主/住户进行意见征询,大家认为该有意扰乱小区秩序和无理取闹的行为是否可取?他是否能因个人私利而损害小区广大业主的利益?管理处是否应该对此类不良行为进行坚决整治?……”《意见征询》张贴了5天后由被告取下。原告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遂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