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宋淑文、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
陈开丹与法制早报社名誉侵权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浦中民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开丹,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办事处咸塘居委会书坊栏村人,农民。现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办事处咸塘居委会书坊栏村。
委托代理人高鹏,海南省儋州市东成镇松涛水库加悦电站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制早报社。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宋0X},社长,
上诉人陈开丹因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5)浦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开丹及其代理人高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法制早报社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12月9日,被告在其出版发行的《法制早报》第十六版刊登一篇记者采写的新闻报道《遗像背后的期待》,同时配有相关照片5幅。该报道主要反映原告的丈夫陈佐美1999年3月3日被人殴打致死后,司法机关追缉不力,至今主要犯罪嫌疑人仍逍遥法外,受害人的家人生活艰难,精神痛苦。文中有"妻子弃家抛子,另谋生路"、"如今,孙子已八岁,该上学了,但仍辍学在家"的表述。该报道见报后,被告将报纸邮寄给陈佐美的母亲,陈佐美的母亲又将报纸给原告。原告认为以上两处表述称其不尽抚养、赡养义务与事实不符,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加重了丧夫的精神痛苦。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刊发《遗像背后的期待》一文主旨显然是引起社会对包括原告在内受害人家人不幸遭遇的同情与关注,而不是对原告的批评与谴责。虽然被告没有举出证据证实有争议的两处表述与事实完全一致,即该表述可能与事实存在出入,但尚不能认定该表述构成严重失实,且"如今孙子已八岁,该上学了,但仍辍学在家"的表述并不必然损害原告的名誉。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使用"抛家弃子"一语,含有"抛弃、遗弃"之意,使人认为原告完全不尽法定义务,贬低了原告的人格,显属不当,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赔礼道歉足以对其精神抚慰,故对原告的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在其居住地以外并不为公众知晓,且《法制早报》没有在海南发行,报纸由原告本人持有,原告也没有举证证实在其得到报纸之前该报道扩散的具体范围,故可认定不良影响仅限于亲邻,故赔礼道歉不宜采用登报的方式。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一条、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法制早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开丹致函或以口头方式当面赔礼道歉,当面赔礼道歉在本院进行。致函或口头赔礼道歉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负担205元,被告负担2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