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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经等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摘要:王美芳、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赵吉斌、李剑章、陈忠、赵国经、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21层、山东省菏泽地区建行家属院、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2000级研究生宿舍、

{赵5X}等诉{公司1}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10225号


  原告{赵5X},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画院专业画家,住天津市南开区断桥路长治里13-4-301号(现住{地址:0}
  
  原告{王0X},女,194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工艺美院专业画家,住天津市南开区断桥路长治里13-4-301号(现住{地址:0}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北省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1},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赵2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3X},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1}法律处处长,住{地址:2}
  
  委托代理人{陈4X},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1}法律顾问,住{地址:3}
  
  原告{赵5X}{王0X}诉被告{公司1}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5X}{王0X}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被告{公司1}的委托代理人{李3X}{陈4X}到庭参加了诉讼。2005年11月15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以此为理由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1}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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