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美芳、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赵吉斌、李剑章、陈忠、赵国经、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21层、山东省菏泽地区建行家属院、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2000级研究生宿舍、
{赵5X}等诉{公司1}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10225号
原告
{赵5X},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画院专业画家,住天津市南开区断桥路长治里13-4-301号(现住
{地址:0}。
原告
{王0X},女,194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工艺美院专业画家,住天津市南开区断桥路长治里13-4-301号(现住
{地址:0}。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北省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1},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赵2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李3X},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公司1}法律处处长,住
{地址:2}。
委托代理人
{陈4X},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公司1}法律顾问,住
{地址:3}。
原告
{赵5X}、
{王0X}诉被告
{公司1}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赵5X}、
{王0X}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被告
{公司1}的委托代理人
{李3X}、
{陈4X}到庭参加了诉讼。2005年11月15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以此为理由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
{公司1}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