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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竹伟诉{公司1}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24845号
原告铁竹伟,女,汉族,1948年4月17日出生,南京军区政治部文艺创作室一级作家,住南京市明故宫路21号3号楼604室。
委托代理人
{熊0X},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1},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王2X},董事长。
被告
{公司3},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王2X},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孟梅,女,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
{公司3}法务,住
{地址:2}。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竹伟诉被告
{公司1}、被告
{公司3}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铁竹伟于200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
{公司1}、被告
{公司3}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铁竹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竹伟撤回对被告
{公司1}、被告
{公司3}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四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铁竹伟负担二百七十七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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