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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竹伟诉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摘要:熊建华、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王东临、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13层08单元、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塔院朗秋园甲8号2008室、北京市东城区细管胡同3号、

铁竹伟诉{公司1}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24845号


  原告铁竹伟,女,汉族,1948年4月17日出生,南京军区政治部文艺创作室一级作家,住南京市明故宫路21号3号楼604室。
  
  委托代理人{熊0X},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1},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王2X},董事长。
  
  被告{公司3},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王2X},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孟梅,女,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公司3}法务,住{地址:2}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竹伟诉被告{公司1}、被告{公司3}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铁竹伟于200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1}、被告{公司3}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铁竹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竹伟撤回对被告{公司1}、被告{公司3}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四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铁竹伟负担二百七十七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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