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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加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摘要:廖涛、耿博、王颖、浙江石化阀门有限公司、杨荣水、潘天赋、李保昇、请求、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机场大道397号、浙江省温州市虞师里160号、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徽山路17号9幢101室、

王加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高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加新,男,汉族,1951年3月29日出生,上海蝶球阀门研究所研究员,住上海市闵行区宾川路430弄17号106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廖0X},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 {耿1X},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 {王2X},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 {公司3},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 {杨4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潘5X},男,汉族,1935年7月23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地址:1}
  委托代理人 {李6X},男,汉族,1945年2月1日出生,该公司总工程师,住{地址:2}
  上诉人王加新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3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2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加新,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耿1X}{王2X},原审第三人{公司3}(简称石化阀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5X}{李6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8月15日,石化阀门公司以本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7X}{请7X}宣告本案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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