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廖涛、耿博、王颖、浙江石化阀门有限公司、杨荣水、潘天赋、李保昇、请求、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机场大道397号、浙江省温州市虞师里160号、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徽山路17号9幢101室、
王加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高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加新,男,汉族,1951年3月29日出生,上海蝶球阀门研究所研究员,住上海市闵行区宾川路430弄17号106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廖0X},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
{耿1X},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
{王2X},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
{公司3},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杨4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潘5X},男,汉族,1935年7月23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李6X},男,汉族,1945年2月1日出生,该公司总工程师,住
{地址:2}。
上诉人王加新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3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2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加新,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
{耿1X}、
{王2X},原审第三人
{公司3}(简称石化阀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潘5X}、
{李6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8月15日,石化阀门公司以本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
{请7X},
{请7X}宣告本案专利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