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理解文件相关内容,记者采访了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有关负责人")。
记者:两部门为什么要下发《通知》?
有关负责人:目前,房地产经纪行业法制建设滞后,市场运行规则不健全,房地产经纪市场诚信缺失,交易资金安全没有保障。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不规范,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骗取中介费、看房费,未经委托人同意,以高于委托人意向的价格租售房屋,赚取差额部分价款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从业人员素质低,房地产经纪人出租、出借执业证书等问题比较突出。下发《通知》是为解决房地产经纪行业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制度,改善住房消费服务环境,确保交易安全。
记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鱼目混杂,良莠不齐,《通知》有没有规定其市场准入条件?
有关负责人:《通知》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两方面着手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一方面,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交易保证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另一方面,严格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管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素质。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市场清退机制,对于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收回其注册证书。
记者:《通知》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确立了哪些行为准则?
有关负责人: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行为规范,明确市场主体合规与违规的界限,是我们制发《通知》的初衷。《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业时,应当主动出示注册证书,遵守《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明示或采用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名。同时,规定了三种禁止行为: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也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未经核实或重复的房源信息,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保证信息与事实相符后,方可对外发布有关信息;三是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