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现役军官法》答记者问
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已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发布命令予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军干部工作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军队建设的一件大事。近日,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
现役军官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
现役军官法》公布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请介绍一下《
现役军官法》产生的经过。
答:党的十五大后,军委根据江泽民主席的指示确定了军队干部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决定成立领导小组,集中力量进行研究论证。在军委的直接领导下,干部政策制度各项改革进展顺利。其中,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已经出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近日即将出台。
《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是1988年颁布的,1994年进行了修正,有些方面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同时,这些年军队建设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干部政策制度的调整改革也摸索了一些成功经验,有的需要吸收到《条例》中来。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充实和修改。
从1999年上半年开始,四总部组织力量,深入机关、部队、院校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外军军官服役制度作了考察了解和综合比较。经过充分论证,起草了《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草案形成后,反复征求了全军各大单位的意见,听取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各方面取得了共识。总政治部对修改《条例》十分重视,分别对修改方案和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军委常务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先后专门对修正案进行了讨论。可以说,草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全军上下、军内军外集体智慧的结晶。
《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军官队伍建设和军队干部工作的基本法规。这次修改条例,在对政策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的同时,为适应国家和军队法制建设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比照国家其他法律的称谓,将《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名称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