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迟浩田
就发布《人民防空法》答记者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已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1996年10月29日发布78号主席令,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日前,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迟浩田上将,就《
人民防空法》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我国为什么要制定《
人民防空法》?
迟副主席:我们常说:要“居安思富”,还要“居安思危”。有备无患,忘战必危。这是古训,也是真理!制定一部《
人民防空法》实在太重要了!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对于防范和减轻战争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是随高技术空袭兵器的运用,使空袭的突然性、精确性、破坏性日益增强,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存的威胁日愈严重。防备空中袭击、保护公民在战争中的安全,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目前,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民防法。我国已开展人民防空建设40多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十分重视人民防空建设。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
人民防空条例》,使我国人民防空建设开始走向法制化轨道,促进了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条例》规定的一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情况,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
人民防空法,依法进行人民防空建设。1989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先后两次提案,提议“制定《
人民防空法》,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家法制管理轨道”。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993年10月开始组织起草
人民防空法。起草
人民防空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毛泽东军事思想特别是人民战争思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为依据,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总结吸收我国人民防空建设经验,借鉴国外民防的有益做法,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和指导、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