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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人就出台《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人就出台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人才市场的开放水平,加快人才市场发展,完善人才市场法规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部委联合出台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日前,记者就出台《暂行规定》采访了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同志。
  问:出台《暂行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在2001年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已原则上允许外资以合资的方式有条件地参与我国人才中介服务。为了顺利实施《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建立(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国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我们制订了《暂行规定》作为《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配套法规,专门用于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
  我们考虑,制定《暂行规定》一是人才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中国入世之后,人才市场面临着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我们审慎地分析了当前国内人才市场的成熟程度及环境条件,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分步骤开放人才市场,第一步先允许外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与中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合资成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后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开放;二是规范管理外资人才中介机构的需要。据了解,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出台前,就已经有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进入了中国市场,他们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形式经营,既不规范,也不便于开展工作,外资人才中介机构希望中国能够开通经营渠道。根据WTO的有关原则,外资机构要遵守驻在国法律的规定。制定《暂行规定》,明确合资经营的原则和具体的申办许可规定,有利于规范外资行为,保障他们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对市场的监管。
  问: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答:在《暂行规定》中规定了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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