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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发布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背景?
  答: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时期,面临着拉动内需、增加投资、促进消费的压力。金融租赁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兼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职能,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企业资产存量、促进消费、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融资租赁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规范和发展金融租赁,既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又符合世界潮流。
  问: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法制建设情况?
  答:我国从1981年成立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到1999年底,共有15家租赁公司,资产总额182亿。累计租赁业务额1900亿元,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实践证明,租赁业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人民银行总结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经验教训,将有关业务文件的监管要求进行了归纳集中,并作了完善补充,形成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租赁业依法经营、依法监管。
  问:《办法》的要点有哪些?
  答:《办法》首先解决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功能定位问题,对融资租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参照《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我国《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的界定,规范了融资租赁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并从法规上提出了租赁公司的风险防范措施。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资产流动性弱的特点,加上以前金融租赁公司没有长期资金来源渠道,违规经营严重,部分公司资产质量较差,少数公司还出现了严重的支付风险。此次《办法》除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外,重点强调了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为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抗风险能力,《办法》从两个方面对资本金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二是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10%。三是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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