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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乌日图答记者问

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乌日图答记者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基本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根据这一要求,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日前印发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5月19日,记者就《规定》出台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乌日图。
  记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出于什么考虑,其好处在哪里?
  乌日图: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是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它有利于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保证医疗保险基本的收支平衡。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采取这种做法来强化医疗服务管理,控制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在我国近年来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中,各地也都实行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办法。
  但是,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规定,各地在实践中对定点资格审定的标准掌握不一,在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权限上政事不分,没能真正引入竞争机制,使定点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如有的地方实行广泛定点的办法,病人随意在任何医疗机构就诊,出现了病人“满天飞”的现象,使医疗管理失控;有的地方又对职工就医限制过死,规定职工只能在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而且多数定在高级别的医院,不仅不方便职工就医,而且高成本的医疗服务造成了费用的浪费,降低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效率。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适应加快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的需要,制定一个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记者: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应把握哪些原则?
  乌日图:为了在定点中切实引入竞争机制,达到加强和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保障职工其本医疗需求的目的,同时又与医疗机构配套改革的有关政策相衔接,《规定》提出了五方面的原则:一是必须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是促进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体系的建立;四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合理引导患者更多地利用基层医疗服务,五是兼顾综合与专科、中医与西医,合理布局,形成网络。
  记者: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资格与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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