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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
《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为规范封闭贷款管理,积极支持亏损严重的国有工业企业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逐步走出困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26日联合下发了《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就《办法》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问:开展封闭贷款的意义是什么?
  答:概括地说,开办封闭贷款的意义,有这样四方面,一是有助于亏损国有企业实现扭亏增盈,完成国企三年改革脱困的目标,二是有助于商业银行盘活存量资产,三是有利于促进银行和企业改进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是对努力发挥货币政策作用,防止通货紧缩,也有着重要意义。从各地已有的实践情况看,封闭贷款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一部分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得到了好转,有的企业已经起死回生,不仅归还了封闭贷款,还归还了原来所欠的贷款本息。现在,中央12号文件已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此,各银行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努力把封闭贷款工作落到实处。
  问:制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97年下半年以来,我行与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和《关于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对亏损企业的盈利产品生产发放封闭贷款。
  这些政策对推动封闭贷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缺乏全国统一规范的办法,各地对封闭贷款理解程度不一,确定贷款条件及采取的配套政策差异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有序推进。为此,我们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及广泛征求有关部委和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此《办法》。《办法》对封闭贷款的贷款条件、审核程序、管理方式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以便规范和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封闭贷款业务。
  问:封闭贷款的对象如何界定?银行对一般国有亏损企业的贷款是否均属于封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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