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16、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7、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8、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9、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20、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1、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说明:
  1、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国家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并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组织、活动原则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据此,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
  2、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取消了人民检察院。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人民检察院的建制。

1978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机构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
设置时间:1978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
主要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同于1954年到1975年期间。
说明:
  1、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建各级人民检察院。
  2、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3、1982年,新宪法颁布实施,新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最高检察机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