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监所检察,重点查办了以钱抵刑、违法办理减刑、减期、假释、保外就医从中索贿受贿的案件,以及徇私舞弊、私放罪犯的案件。共立案查办了监所工作人员贪污、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私放罪犯、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执法犯法的犯罪案件599件。吉林省长春监狱一大队副指导员朱文甲收受29名罪犯及其家属的贿赂3万余元,并利用职权违法为这些罪犯呈报办理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朱犯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对于监所内发生的无证关押、应交付劳改而未投入劳改、应释放而未释放等违法问题,检察机关及时检察纠正。对监所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9342件次,有关部门已纠正17823件。纠正超期羁押问题也取得了较大成绩,对超期羁押人犯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73416件次,有关部门已纠正34432件。
(六)加强控告申诉检察,重点抓了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和检察机关免诉决定的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予以纠正。1993年,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控告、申诉485851件;复查不服逮捕的申诉案63件,改变原决定12件;复查不服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1995件,改变原决定776件;复查不服法院判刑的刑事申诉案217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法院重新审理并已改判21件。原蒙绥公安部队副司令李仲玉,1953年被以报复杀人罪判处死缓,后改判有期徒刑10年。李不服判决,多次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认真复查,查清了主要事实,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改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责成有关法院重新审理,作出了无罪判决,使这起40年的错案得到了纠正。
检察机关通过加强执法监督,对推动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当前,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严格执法的环境和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迫切要求加强执法监督,树立国家法律的权威。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
四、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一年来,各级检察院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加强了自身的建设,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都有了新的提高。
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各级检察院领导带头深入实践、深入基层,对检察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检察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收获很大,使我们认识更符合实际,工作措施更有针对性。
认真抓了各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建设。1993年通过换届,全国大多数检察院调整充实了领导班子,一批德才兼备、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中青年干部走上领导岗位,领导班子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方面迈出了新步伐。
加强了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增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全系统普遍开展了严格执法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
认真开展了自身的反腐败工作。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严格对照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规定,进行了自查自纠;坚决纠正了少数基层检察院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等违法现象;严肃查处了检察干警中的违法违纪案件。1993年共查处了568名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其中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7人。清调了987名不适合做检察工作的人员。各级检察院进一步加强了勤政廉政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保障检察人员秉公执法,清正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