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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五,加强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建设。到去年底,已有二十三个省级检察院、一百五十五个市级检察院成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这个专门机构对于提高侦查贪污、贿赂罪案的水平,增强侦破大案、要案的能力,起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反复强调必须正确、适时地运用各种法定的侦查手段,坚决反对以捕代侦的简单化做法,严禁使用收审和滥用监视居住,认定或否定每一个案件都要有充分的、扎实的证据。   这几年的工作实践证明,检察机关依法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工作重点,是正确的,有成效的,得到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推动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但是,对于已经取得的成绩,不可估计过高。我们在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缺点和问题,主要是在情况、条件大体相似的地方,工作发展不平衡,办案成果悬殊比较大,冲破阻力、克服困难的能力还不强;少数检察院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侦查工作比较薄弱,举报线索积压较多,人力不足,办案经费短缺,侦查设施落后。
  目前,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关心和政府的支持下,正致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考虑,在现行法律基础上,根据近年的司法实践,需要完善贪污、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挪用公款等犯罪的法律规定;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为政清廉的行为;需要加强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机制,提高公民的责任感,保护和奖励举报人;需要完善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体制,加强侦查工作,等等,以保证同贪污、贿赂犯罪作长期的有效的斗争。为此,我们已经报告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和起草。

二、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坚定不移地开展“严打”斗争,这是我们常抓不懈的一个重点。保障社会稳定是关系全局的大事。1990年,我们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继续开展了有明确打击对象的专项斗争,对重点城镇、铁路、公路沿线实行专项综合治理,取得了很大成绩,保证了社会稳定和“亚运会”的安全。全国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六十九万二千名,比上一年增加百分之九点六。审查批准逮捕六十万五千多名,比上一年增加百分之十点三。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犯六十九万四千多名,经审查已提起公诉五十九万九千多名,起诉数比上一年增加百分之十五点三。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工作,一般做到了及时、准确、不贻误战机。
  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地区发生政治动乱,继而发展成为反革命暴乱,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经过审查、教育,有认罪悔悟表现的,已陆续宽大释放;检察机关受理的是那些犯有破坏社会治安和参与组织、指挥、宣传煽动,阴谋颠覆政府、妄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分子。我们经过调查复核,对罪行严重的,已依法提起公诉;对罪行较轻、认罪态度好的,已依法免予起诉。这项审理工作是严格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的,现在已基本结束。我们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年学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宽大政策,做了大量的耐心教育和挽救工作,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当前,总的说来,社会治安是稳定的,但对于某些地方和方面的严峻情况仍然不能低估。少数城乡治安不好,群众意见比较大。对群众安全感威胁大的是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1990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杀人犯一万五千七百一十九人,比上一年增加百分之十二,其中不少是谋财害命的,也有许多是人民内部矛盾没有得到及时缓解而激化酿成的;批准逮捕抢劫犯八万二千四百六十六人,比上一年增加百分之十五,入室抢劫、袭击基层银行、储蓄所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盗窃犯罪居高不下,全年共批准逮捕盗窃犯三十万四千五百二十七人,比上年增加百分之六点六,其中重大特大盗窃犯七万九千二百三十一人,比上年增加百分之十四。一年来,对走私犯罪和聚众赌博,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贩毒,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六害”,进行了不断的打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情况仍然相当严重。当前,团伙犯罪比较猖獗,犯罪分子绝大多数又是青少年。他们纠合一起,进行盗窃、抢劫、流氓行凶等犯罪活动,有的横行霸道,有的正在向黑社会组织演化,甚至与境外黑社会组织挂钩。极少数仇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子以及特务间谍分子,妄图或正在与境外反动势力相勾结,进行捣乱、破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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