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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严格依法惩治贪污、贿赂以及挪用公款、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犯罪活动,对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保证。去年检察机关在反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查获挪用公款罪案一万零五百五十六件,偷税抗税罪案七千五百六十四件,假冒商标罪案三百五十八件。今后还要切实加强这些工作。
各级检察院在查办案件中,不断提高全局观念,增强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自觉性。为了使办案工作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我们总结了几条经验:一、要严格区分经济交往中正常的应酬与贪污、贿赂犯罪的界限,分清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哪些是犯罪的;二、要慎重处理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和有争议的案件,不轻易采取法律措施;三、在涉及生产、经营、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和重要的技术、管理人员时,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生产、经营、管理和流通等活动脱节;四、要注意保护企业产品产、供、销正常渠道的畅通,不轻易冻结银行帐户;五、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加强综合治理。对由于严重官僚主义、管理疏漏、制度不健全而发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同时采取积极态度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严密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六、要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剖析典型案例进行教育,纠正“反贪污、贿赂会影响生产发展”、“搞活经济要对经济犯罪‘松绑’”等糊涂观念。
第三,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在查办案件中,我们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侦查工作必须扎扎实实,所有事实、证据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不搞简单的数量攀比,在认定犯罪事实时,不拔高,不凑数,在核实、确认罪证上下功夫;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每一个大案、要案都逐案进行具体部署和指导;依法正确运用各种法定的侦查手段和法律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全面搜集证据。在审查起诉中,全面分析案情,严肃地准确地惩处犯罪分子,同时防止误伤仅属犯有错误的人;充分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如果发现有定性、定罪不准,或者搞错了的案件,如实复查,加以纠正。
第四,依法正确行使免诉权。对罪行较轻,能够主动坦白或投案自首的被告人,依法免予起诉。检察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力,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于教育、挽救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的意义。过去一年,免诉案件的质量是好的,绝大多数是那些犯罪数额较小、自首坦白、积极退赃或犯罪数额较大但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的。但有些地方在适用免诉中,特别是在处理“两高”《通告》期间的案件中,掌握不够严格,有少数案件不该免诉而作了免诉处理。为了保障正确行使免诉权,去年11月高检院决定:免诉决定须由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作出;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免诉决定要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免诉不当的,有权予以撤销;对不服免诉的申诉,由上级检察院复查;发现免诉不当的案件要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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