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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6年10月3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7日下午对反洗钱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8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金融机构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款规定的处罚偏轻,应适当加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建议将这一款规定的罚款上限由“二百万元”修改为“五百万元”,并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已经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可以不再重复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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