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6年8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以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反洗钱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预算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反复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8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按照草案规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都有履行反洗钱的义务,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从事房地产销售、贵金属和珠宝交易的机构,拍卖企业、典当行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预防、监控洗钱活动,主要得靠金融机构;从草案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执业特点看,它们如何预防、监控洗钱活动,还缺乏实践经验,建议对这个问题再作进一步研究。法律委员会经同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认为,规定那些可能存在洗钱风险的非金融机构在各自的经营、执业活动中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是必要的;同时,考虑到目前在这方面还缺乏实践经验,在本法中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先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为妥。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保留草案“总则”中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删去草案中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规定,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草案第五条、第十二条对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反洗钱信息中心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反洗钱信息中心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必在法律中具体规定其职责。法律委员会经同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认为,反洗钱信息中心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其履行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和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的基本职责可以在本法中作出规定,其他职责宜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两条规定合并修改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