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
--2004年6月2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贾志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托,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草案)》(以下简称
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必要性和
草案起草过程
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公平清偿的债务清理制度。企业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作了规定。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方面,随着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实施,使现行企业破产法已不适应目前企业组织破产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现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于操作。并缺少重整等企业挽救程序,以及切实保护债务人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其他相关制度。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有的需要上升为法律。这些客观情况都要求我们尽快出台一部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