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6年8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一致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是正确的、恰当的,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处理是积极的、稳妥的,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是一个比较好的文本。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也就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48条中的27条作了修改、完善。法律委员会于8月8日、17日两次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比较好地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充分体现了人大监督的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代表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提出,草案的名称太长,建议缩短,尽量简明。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并对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相应修改。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在审议中,普遍认为这一条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所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表示完全赞成,同时,有些常委委员也提出了一些对这一条加以补充、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有的建议增加“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有的建议增加“促进社会和谐”,有的建议增加“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有的建议增加“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等,这些内容可以概括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有的提出,这一条中关于四项基本原则的表述,还是采用“四个坚持”的提法比较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有的常委委员和代表提出,这些情况也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中“向社会公布”修改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相应增加“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