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监督法草案的起草、审议和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监督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监督法的起草工作早在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就已开始酝酿,并在总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初步意见。之后,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制定监督法列入工作要点或者立法规划,成立起草工作班子,开展研究起草工作,并拟出了草稿或者内部试拟稿。结果,都是由于在立法条件、立法时机和制定这部法律所涉及的重大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起草工作两次搁置。
  九届全国人大组成后,监督法再次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组成新的起草工作班子,在前三届工作的基础上开始第三轮起草工作。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00年2月通过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还两次审议了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监督的决定草案(后将有关内容写入了监督法草案)。经过三年多的研究起草工作,拟出了监督法草案。 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监督法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监督法草案从1986年开始酝酿,历经第六、七、八、九届四届常委会,到2002年8月提请常委会初审,前后用了16年时间。由此可见,这部法律在起草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难以回避的难题。

  二、对监督法草案的主要分歧意见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常委会和部分法学教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都赞成草案规定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三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四是监督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但不代替“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而是监督、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但是,无论对草案的总体看法,还是在几个重大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因而一直未能再次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