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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出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06年7月31日前反馈给中国证监会。

  传真:010-88061060

  电子邮箱:yanys@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机构部

  邮编:10003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7月24日

  附件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申请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五章 监管要求与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应当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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