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出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06年7月31日前反馈给中国证监会。
传真:010-88061060
电子邮箱:yanys@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机构部
邮编:10003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7月24日
附件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申请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五章 监管要求与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应当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