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5年5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销售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变相突破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进行变相高息揽储,或者恶意逃避国家财务、税收等行政管理。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相关授权管理。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六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业务资金管理主体、管理方式不同,分为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个人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

  第七条 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以下简称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咨询、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等服务,以及根据客户的委托和指令,代理客户并以客户的名义操作客户账户进行的代理投资等服务。
  在顾问服务活动中,商业银行按照客户的委托或指令管理和运用客户资金,客户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八条 个人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以下简称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相关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由银行选择、决定投资工具的买卖并代理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等的业务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