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的说明
--2005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舒惠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委托,对畜牧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的议案,九届全国人大农委从2001年起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起草“畜牧法”的调研论证和准备工作;2003年、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将制定“畜牧法”列入立法计划,并明确由全国人大农委牵头组织起草工作。
起草工作中,我们搜集整理了大量国内外的有关资料,认真研究了近年来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国畜牧业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多次调研,并先后多次征求了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大农委和一些院校、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2004年12月全国人大农委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议决定将草案再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5月,我委将草案和说明报送常委会后,常委会办公厅又将草案送国务院办公厅征求了意见。
一、制定《畜牧法》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改善,满足了城乡居民对畜禽产品多样化的需求,同时也为改善人们饮食结构提供了物质条件。肉、蛋总产量已分别位居世界首位,人均占有量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倍和2.1倍。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中,国家高度重视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提出将畜牧业尽快发展成为一个大产业。2004年全国畜牧业生产总值为12173.8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3.6%,畜牧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发展畜牧业不仅能够加快粮食和其他副产品转化,推动种植业增长,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而且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大大延伸农业产业链,加速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实现农产品多次增值,大量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同时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2003年,来自畜牧业的现金收入已占农民全部现金收入的30%以上,全国从事畜牧业生产及在相关产业就业的劳动力有1亿人左右。
当前,畜牧业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生产经营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缺乏严格的制度,一些珍贵畜禽品种灭绝或者濒临灭绝,有的流失国外。二是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常有发生,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亟待加强。三是小规模分散饲养与动物疫病防治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农户饲养水平低,疫病防治意识不强,易造成疫病流行。四是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重。五是为提高我国畜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适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需要,畜禽标识制度、畜禽档案制度等亟待建立。这些问题既是国内外关注的热点,也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能全部规范和调整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