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2004年2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明祖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重点是农民。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设现代农业是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业科技的运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除了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外,农业机械化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当前,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提高农业标准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建设现代农业,都对农业机械化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从总体上说,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还不高,与农业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还不适应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
发展农业机械化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依靠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资购买农业机械。但是,目前我国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不高,资金不足,需要国家给予适当的扶持。
多年来,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央和地方都制定了一些扶持优惠政策,但常常是一事一议,缺乏稳定性;各地也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但是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各地普遍感到,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不强;同时,有些地方性法规、政策不协调,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这些问题。在近几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有代表提出制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议案。
对农业机械化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是农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许多国家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都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支持和保护农业。例如,日本、韩国分别在1953年、1970年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他们的做法值得我们有选择地吸收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