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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4年6月24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1日下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法律委员会于6月2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技术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农业机械化所要解决的是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的问题,不依附于农业机械的农业技术的推广运用,在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已有规定,可不再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这一款中的“和技术”三个字删去。(建议表决稿第二条第一款)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两款都是对负责农机化促进工作的政府部门职责的规定,第二款的表述不够简练,建议按第一款的表述加以修改。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这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建议表决稿第六条第二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节约能源对保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家支持农机生产者开发、提供的农机产品,除应当质量优良、价格合理外,还应当符合节约能源的要求。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对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提供的产品的要求中,增加“节约能源”的内容,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建议表决稿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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