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4年6月1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就草案有关问题到湖南、湖北、黑龙江、吉林四省进行调研。法律委员会于6月9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的负责同志和财政部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6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本法所称农业机械不宜限于农业部门管理的机械,按照
农业法中的“农业”定义,农业机械还应包括“林业机械”。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认为,本法作为农业机械化的促进法,所涵盖的农业机械的范围还是宽一些为好,可以按照
农业法确立的“农业”定义,对农业的范围可以不再具体列举。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
二、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促进农业机械化,还需要普遍提高农民的素质,大量培养农机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草案应增加这方面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