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2004年6月22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简报如下:
一、总体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吸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很大的修改,内容更全面、结构更趋合理、体系更为完整、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修改的比较好。
有些委员提出,本法不应仅针对“非典”等特殊传染病立法,作为传染病防治的大法,本法的重点应放在大量的乙类传染病上,建议对常见的、多发的乙类传染病防治的内容予以充实。
有些委员和同志提出,二次审议稿中有些条文规定还有重复,如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都是公共卫生方面的内容;第十一条与第十五条都规定了政府要向公众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都规定了医疗机构要防止传染病医院内感染;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与第五十四条都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保密;第五十六条与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都是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等,建议 将重复的部分合并。
二、关于总则
有些委员提出,总则中一些条款的次序应该调整。总则第一条 规定的是立法目的,在立法目的之后,首先应该界定传染病防治法所 指的传染病的范围,然后才是适用本法的范围。建议把二次审议稿 第四条对传染病界定的内容移到第一条之后,作为第二条。
有的委员提出,在传染病防治中,要发挥中医中药的优势与特色,建议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作用”。
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的病种。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病种的排列顺序要有一定的标准,建议按照人类对传染病发现的先后排列,或者原法中的排序不变,新列入的病种再依次排序,或者根据传染源、传染途径、感染部位、严重程度等进行归类排序。有的委员提出,乙类传染病中的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与丙类传染病中所涉及的痢疾是什么关系,建议予以明确。
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有的委员提出,军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有许多非现役军人的成员,军队医疗机构也为社会服务,真正需要特殊对待的应当是现役军人,建议将“军队”改为现役军人。
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的同志认为,表彰和奖励工作可以做,但不必写在法里,建议删去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