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2004年4月3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现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简报如下:
一、总体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好法,在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传染病防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总结传染病防治的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草案的内容比较全面,规定也很详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但有些条款的表述重复多,文字过于繁琐,不够精炼、清晰。建议在条款修改时加以合并和精炼。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作为传染病防治的大法,本法应该具有防治一般传染病的特点,不能只针对“非典”这样的一些特殊传染病,应强调对常见的、多发的传染病的防治,草案在这方面的内容应当予以充实。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对农村和基层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写得不够,建议突出对基层,尤其是对农村传染病防治措施的规定。
二、关于总则
(一)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草案第三条规定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有些同志提出,这一条应突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根本性方针和原则,建议直接规定为“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有高志建议将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总则中,作为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或原则。
(二)关于法定传染病的分类和病种
草案第四条规定了将法定传染病划分为甲、乙、丙三类。有些同志提出,草案对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划分依据不明确,分类与预防制措施之间的关系体现得不充分。有些同志提出,从现在的划分类看,甲类传染病中的鼠疫和霍乱在我国发病较少,且已经有了有效的救治手段,建议立法考虑我国目前传染病发病的实际情况,合理分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同志提出,草案将某一病种列为法定传染病要有科学依据,要符合法理。如“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我国并没有发生一个病例,人与禽之间能否传播,现在还没有科学根据,尚不能下结论,将其列入法定传染病的乙类并按甲类管理,是否必要,值得商榷。有些同志提出,对于疾病的命名要规范,要使用国际通用的规范名称,而草案中列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只是中国的习惯称法,不太科学,国际国内医学界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将其法定化不太合适。
有些委员提出,草案第四条对法定传染病的列举不完全,建议在这三类列举的传染病后面分别加上“等”字或者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