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共同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就草案有关问题到上海进行调研。6月8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信息产业部的负责同志和财经委员会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6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按照草案第一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草案第二条规定:“商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适用本法。”对此,有两种意见。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本法的适用范围限于电子商务活动是适当的,并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商务电子签名法。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则认为,本法的适用范围限于商务活动显得过窄,应包括所有使用电子签名的领域。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信息办、信息产业部共同研究认为,制定本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目前,电子签名主要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政府部门对一些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也开始采用电子手段,如电子报关、电子报税、电子年检以及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等,这些也都涉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样需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而不必再另行单独制定法律。基于这些情况,本法的适用范围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包容性,即主要适用于商务活动,但又不限于商务活动。同时,考虑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活动中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特殊情况,需要授权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并将草案第二条删去。同时,建议将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