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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说明
——2004年4月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 曹康泰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电子签名法的必要性传统交易中,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一份书面合同一般要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让交易对方识别是谁签的合同,并能保证签字或者盖章的人认可合同的内容,法律上才承认这份合同是有效的。电子商务中,合同或者文件是以电子的形式表现和传递的,传统的手写签字和盖章无法进行,必须靠技术手段替代。因此,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保证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称之为电子签名。
  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电子签名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瑞士信贷银行发表的一份报告显示,世界电子贸易从2000年开始,将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2003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总额预计达到1.24万亿美元。同时,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也愈加广泛。
  电子签名作为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广泛应用的同时也遇到了不少问题:一是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明文规定,造成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客观上制约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二是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
  三是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认证的合法性难以保证。四是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网上数据、资料常被滥用,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对电子交易的安全缺乏信心。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增强交易的安全性,有关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电子签名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制定一部电子签名法,规范电子签名活动,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为了规范电子签名活动,保障电子交易安全,创造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安全法律环境,2003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着手电子签名法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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