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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说明
——2004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公安部副部长 田期玉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6年9月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17年来,《条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曾经对《条例》作了个别内容的修改,《条例》有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处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仍然亟待完善。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1997年8月,公安部会同有关方面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反复听取了地方和基层公安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于2002年4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接到此件后,就送审稿及后来修改形成的修改稿两次征求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40多个部门的意见,就重点问题专门进行了调查研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就有关问题专门向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汇报。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04年9月29日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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