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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光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较大的修改,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修改后审议通过;同时,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8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其他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有的常委委员和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提出,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传染性强、危害性大,一旦发现,就要立即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延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建议在本法中直接规定,这三种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至于其他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按照草案规定的程序办理是适宜的。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二、有的常委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防治传染病,特别是去年防治“非典”,降低并发症死亡率,中医药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要重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优势。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发展中医药等传统医学和现代医学,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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