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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4年4月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卫生部常务副部长 高强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修订草案)》作说明。

  1989年9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称现行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比较好的法律,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尤其是对夺取抗击非典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学科学不断进步,对一些疾病认识不断加深,公民对健康的需求不断增加,我国传染病防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国家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的救治能力、医院内交叉感染控制能力薄弱;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制度不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这些问题在防治非典中暴露比较充分。因此,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认真总结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对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予以修订。

  2003年6月,国务院将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列入工作日程,同意由卫生部、法制办组成联合起草工作小组,开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卫生部、法制办在认真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多次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家和社会学、法学专家的意见,并赴上海、内蒙古、贵州、云南等地调研,赴世界卫生组织总部和瑞士、英国考察。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将该征求意见稿发送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九三学社、中华医学会以及北京大学等高校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2004年3月1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订草案共9章92条,在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基础上新增51条,并对现行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文做了相应修改。现就修订草案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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