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务员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以及法律教学科研单位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 部分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并与公务员法草案起草小组先后多次交换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4月2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中组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制定公务员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按照草案说明,草案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等。对此,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
一是认为草案规定的公务员范围过宽。其主要理由是:这些人员在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管理体制等方面都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加区别地纳入公务员的范围,会淡化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也给科学设定公务员的纪律、义务、管理规范等带来很多不便。从国际上看,公务员范围通常是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建议按照分类管理的思路,分别立法分别管理。
二是认为草案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应再扩大。有的建议参照法官、检察官的模式,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纳入公务员范围;有的建议将交通海事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
三是认为草案关于公务员的定义与所要调整的一些公务员的性质和职责不对应,建议规定得更准确一些。
法律委员会经对上述意见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干部管理制度正处在改革过程中,公务员的范围需要同现阶段干部管理体制相符合,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相适应。有关部门在起草本法的过程中对这个问题专门作过研究,以不再改动为宜。法律委员会经与起草部门反复研究,建议维持草案规定的范围,但对公务员定义的表述要符合所要规范的公务员范围。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使本法和有关组织法、
法官法、
检察官法等相衔接,建议将草案第
七条“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考核、监督等,法律或者有关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