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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破产程序前行为的撤销和无效
  第三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五章 债权申报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七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审查
  第二节 重整期间的营业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章 和解
  第九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取回权和别除权
  第三节 破产债权
  第四节 变价和分配
  第五节 破产案件的终结
  第六节 免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为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下列民事主体:
  (一)企业法人;
  (二)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
  (四)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前款规定的民事主体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视为存续。

  第三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债务。
  前款所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称连续状态,推定为不能清偿。
  债务人不能清偿或者有可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重整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

  第四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的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本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对人民法院依本法规定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依本法作出的裁定,应当公告。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规定的公告,应当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登载公告的媒体上,并张贴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布告栏。

  第七条 审理破产案件中的程序事项,本法没有规定的,除再审程序外,准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效力及于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始的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发生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发生效力:
  (一)该国家或者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存在相关条约或者互惠关系;
  (二)境外开始的破产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境外开始的破产程序将损害境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十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有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一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案件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案件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的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在人民法院受理前,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的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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